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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名45岁产妇剖宫产后心跳骤停,52天抢救无效离世,医疗责任判定经历三次变更

2026-09-04

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妇幼保健院,45岁的产妇赵秀玲在进行剖宫产手术时,突然发生呼吸与心跳骤停,经过紧急抢救后被转入其他医院治疗,然而最终不幸去世。这起事件引发的医疗责任争议,从最初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历到“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轻微责任”,再到最后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历经三次鉴定结果反转。

赵秀玲在重症监护室的情景让人心痛。其丈夫韩琦告诉媒体,今年3月底,周村区卫生健康局针对三位相关医生因违反职业规范而实施了行政处罚,停职时间从7个月到9个月不等。他表示,计划近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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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玲在怀孕期的定期检查中,被评估为“橙色”,属于高危妊娠。在2024年3月28日,她因高血压住院,经过三天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而在4月26日再次入院时,被确诊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等多种疾病。手术前一天,医院决定进行剖宫产手术。麻醉之后不久,赵秀玲突发紫绀、喘气、抽搐,并出现了心跳骤停,医院随后进行了心肺复苏,紧接着进行剖宫产手术,顺利分娩了一名男婴,以及同时进行的子宫肌瘤剥除手术。尽管经过救治,赵秀玲的情况依旧严重,需依靠呼吸机维持基本生命体征。她于当天被转院至山东省立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但在经过52天的救治后,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最终离世。

山东东岳司法鉴定中心发布的鉴定意见书指出,赵秀玲的死亡源于呼吸心跳骤停复苏后的缺血性脑病、重症肺炎、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多重因素,最后导致了呼吸循环衰竭。事件发生后,医患双方进行了医疗事故争议的解决进程,开始了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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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8月29日,首次鉴定由淄博市医学会出具,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中指出,专家组认为医方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的相关指南,医疗行为也符合规范,因此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明显因果关系。然而,随着患者家属的不满,提出了再鉴定的请求。

2024年12月13日,山东省医学会的鉴定结果表示此案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鉴定指出医方对于患者的高血压控制不足、未能及时干预低蛋白血症等问题,但同时认为患者的高龄与重度子痫前期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过失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风险。

在随后的鉴定中,中华医学会于2026年1月5日出具的鉴定书则将责任判定为医方主要负责。鉴定指出,医方在多方面存在诊疗过失,包括高危孕妇管理不当、缺乏必要的心脏功能评估、未能有效控制血压等,导致患者术中心跳骤停并最终引发多脏器衰竭,直接造成了患者的死亡。

最终,医方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今年3月31日,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健康局依照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对医院及相关医生进行了行政处罚,对涉事医生予以警告与暂停其职业活动。尽管卫生局对案件进行了初步调查,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未达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因此未进行刑事立案。

对此,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同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之间的分歧,反映了在医疗过错及其与死亡之间因果关系的重大认知差异。中华医学会的判定因其多环节违规与医疗过失的直接因果关系而具更高的证据效力。然而,针对民事赔偿的部分,患者家属仍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进一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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